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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介绍

龚思永律师        龚思永律师,合伙人律师,浙江大学法律硕士,湖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。龚思永律师就职于浙江省规模最大、执业律师人数最多的律师事务所,至今拥有11年律师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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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龚思永律师

手机号码:15088386898

邮箱地址:15088386898@163.com

执业证号:13301201110614245

执业律所:浙江泽大(德清)律师事务所

联系地址: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18楼

成功案例

贩卖毒品案经过辩护,部分毒品数量被剔除,得以降档处罚

案情简介:

H某是一个年轻的单亲妈妈。H某男朋友之前因涉毒已经被抓判刑。2014年,因为被男朋友案件牵连,H某被抓,并被指控参与了多起贩卖毒品的行为,根据指控的贩毒数量,可能被判处3年——7年有期徒刑。龚思永律师担任其辩护人。

办案经过:

龚律师去会见H某时,与H某核实指控的贩毒行为和毒品数量,H某听到指控她贩卖的毒品数量时,失声痛哭,说自己贩卖的毒品数量没有那么多,如果判3年以上,自己的女儿将无人照顾。龚律师经过多次阅卷,分析证据,认为H某的辩解有合理之处。龚律师当庭提出以下辩护观点:

1、第7起贩毒行为的指控证据不足,不能达到刑事诉讼确实、充分的证据证明标准。第7起贩毒行为的指控证据,只有一位证人的询问笔录,系孤证,不能达到证据确实、充分的证明标准。而且,H某在笔录中一直都说第7起的行为是免费赠送,没有收钱。显然,赠送不是销售行为,赠送不属于贩卖。H某没有贩卖的主观故意,也没有牟利的目的,故该起指控不应认定。

2、第1起至第4起指控所涉及的毒品数量认定过高,证据不充分,应从轻认定。第1起至第4起毒品数量的证据,仅仅只有吸毒人员的口供。既无毒资凭证,又无毒品物证,对涉案毒品数量的认定,仅凭吸毒人员的口供加以认定,显然证据不充分。毒品交易时,贩毒者向吸毒者虚报夸大毒品数量,以至于吸毒者在询问笔录中按虚报的数量作出陈述,完全有这种可能。因H某属于以贩养吸行为,买来毒品后,从中克扣部分数量用于吸食,然后再卖给下家,故实际上不可能达到吸毒者所陈述的数量。故本案认定毒品数量的证据不充分,相关合理怀疑不能排除,应当依法排除相关指控。

案件结果:

经过开庭审理,法庭采纳了龚思永律师的辩护意见,对第7起指控不予支持。因第7起指控未被法院认定,使得H某刑期大幅降低。法庭对胡某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。

根据指控,H某的刑期本来介入3年——7年之间,经过辩护,刑期直接降到了2年多,降档处罚,实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。H某本人也非常感激,并表示为了早日见到女儿,在监狱里一定好好改造,争取早日重获自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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